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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注意事项:
1、省内异地办理,是指申请人常住户口在所在区县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即省内跨区县、跨省辖市办理。适用对象是在本省登记常住户口、身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需要在异地补领、换领的人员,不含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
2、受条件所限,暂不开展临时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工作。需要提醒的是,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拟在异地居住不满30日,申请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由于受制发证周期限制暂不受理。此外,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也不在异地办证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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