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对全区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区、镇两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区、镇两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档案和历史档案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重要档案文件和历史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组织《吴中年鉴》、《吴中区大事记》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开展馆藏档案资料编研,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对馆藏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好档案数据库建设和维护工作,组织协调档案技术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吴中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更新维护,推进全区档案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管理。
(六)制订全区档案干部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负责全区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七)组织全区档案宣传工作,增强全民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进一步做好《档案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八)收集整理区委、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近年来形成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规范性、政策性、公益性文件;收集整理建国以来国家、省、苏州市指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社会各界提供现行文件资料的查阅利用、咨询服务。
(九)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全区的地方志工作。
(十)编纂(续编)《吴中区志》及征集、整理、编辑、出版地方历史文献及其它地情资料。指导各镇、各部门编修乡镇志、专业志和其它基层志。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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