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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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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肩负起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产品质量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虎丘区)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

(二)划入原由区社会事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

(三)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四)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五)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六)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制定全区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

(三)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四)负责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五)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推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七)负责辖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区提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负责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负责辖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器具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负责高能耗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和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负责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辖区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

(十三)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

(十四)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重点产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组织开展辖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五)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督促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十六)负责辖区相关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七)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八)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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