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慌张哭透 2020-12-16 苏州汇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以及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新政的陆续出台,《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亟需修订和完善。那么苏州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中止或终止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就由苏州汇小编来告诉大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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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人或者家属应当及时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止手续

(一)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为全日制职工的;

(二)原本省户籍人员户籍迁出本省的且不符合外省户籍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参保条件的;

(三)参军或者入读全日制学校的;

(四)被判刑并收监执行的;

(五)离境定居临时终止户籍关系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港澳台居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死亡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家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应当及时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对丧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后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中止或者终止其参保关系,违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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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介绍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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