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指南

作者:蒝嬑等沵 2020-12-05 苏州汇

苏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怎么办理呢?让苏州汇小编告诉大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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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对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后,需要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人员。其中:

1.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后延缴费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含按规定后延缴费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应先按照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等文件规定,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并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2.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手续。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对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根据转移险种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养老保险关系。

5.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合并记录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三、有关事项

1.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后,将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退还本人。从外地转入苏州市区的,上述清退金额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苏州银行借记账户实行网上支付。

3.参保人员在市区范围(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条件的,无需个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前,直接为其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按完成衔接处理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4.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同一制度内养老保险关系归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转移资金,跨制度衔接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资金。

5.已经按照国家、省、市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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