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跨统筹地区转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需要注意什么呢?让苏州汇小编告诉大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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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通过各类渠道申请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应准确填报本人原参保地、新就业地信息。因存在本人填报信息有误、不符合原参保地转移条件、在原参保地存在社保欠费或未办结业务等情形,经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由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联系申请人告知原由。
2.流动就业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一次性缴纳(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原参保地应向新就业地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等材料。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3.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养老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4.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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