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并在2021年首个申报期(2021年1月)内一并划缴。记者从苏州市税务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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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税务部门介绍,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今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不过,税务部门也表示,若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的政策。
苏州税务部门还提醒,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并且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若已在5月1日至7月22日之间缴纳了符合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此外,此次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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