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

作者:凉心初透 2020-07-22 苏州汇

吴江区人社局再次提醒,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精神,我区对征地保障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调整:2020年7月26日起,吴江区已参保建档的被征地农民、失宅人员不得置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置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上述人员不得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省规定应缴未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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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2020年7月26日后按规定征用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不得置换及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仍应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规定及苏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已经办理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2020年7月25日前,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以其换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加上本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前已参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计不满15年(180个月,下同)的,允许且仅限于补缴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差额年限。

此外,已经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申请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个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目前,全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正在有序开展被征地农民、失宅人员置换及补缴业务,在此请被征地农民抓紧时间确认本人参保状态,并结合自身情况于2020年7月25日(含)前办结上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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