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苏州市对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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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对象和标准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各类工伤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是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71元,二级伤残增加243元,三级伤残增加237元,四级伤残增加235元;
二是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类分别调整为3922元、3138元、2353元;
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8元。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苏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7月1日起,参照上述相关规定调整。
按照相关规定,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共对市区统筹范围内符合条件的——366人的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156人的生活护理费、435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统一调整。
经过调整,各类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均有较大幅提高,其中: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人均增加239.04元/月;生活护理费人均增加216.25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增加88元/月。符合调整条件的人员,通过原定期待遇发放方式(单位或社会化发放)补发调整差额。
目前调整工作已全部完成到位,2019年12月份起,相关工伤人员可通过原发放渠道,按新标准领到有关定期待遇和补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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