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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官方解答

作者:回憶如煙り 2023-02-02 09:32:02 苏州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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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什么时候正式执行?苏州何时能正式落地?一起来看!

苏州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官方解答图片由网友“回憶如煙り”提供

01、问: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2023年2月1日起,江苏省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信息程序切换上线。按照省市医保信息系统联调测试的进度,苏州预计在2月中旬正式落地。届时会公告提醒。

02、问:什么是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答:是指为进一步提高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参保职工将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共济家庭成员使用的情形。

03、问: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80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22〕207号)、《关于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3〕4号)。

04、问: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答: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历年账户资金有结余且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以下简称:主账户人),可自愿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个人历年账户内金额作为家庭共济资金进行家庭共济使用。

05、问:什么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

答:指在医保年度末清算后,按规定结转至参保职工个人历年账户的资金。

06、问:哪些人可以加入家庭共济关系?

答:主账户人可以将参加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家庭共济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主账户人个人历年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医疗费用分担。

07、问:参保人可以建立多个家庭共济关系么?

答:不可以,每位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只能建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

08、问:在哪里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答:主账户人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江苏医保云、医保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

09、问: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主账户人申请设立、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家庭关系承诺书等。

10、问: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时,怎么办?

答:主账户人应及时通过江苏医保云、医保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申请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

11、问:主账户人因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等原因不再符合主账户人条件的怎么办?

答: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自动终止。

12、问:家庭共济资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

(1)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3)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4)缴纳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

(5)支付家庭成员购买本省及设区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13、问:家庭共济资金如何使用?

答: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

家庭成员使用家庭共济资金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以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家庭共济资金只适用全额缴纳。

14、问:每位家庭成员有使用限额么?

答:没有,家庭共济关系成立后,每位家庭成员均可以使用家庭共济资金,用完为止。

15、问:家庭共济资金用完后怎么办?

答:家庭共济资金用完为止,但家庭共济关系仍会延续。

16、问:家庭成员可以主动更换家庭共济关系么?

答:不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主账户人通过江苏医保云、医保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提出变更申请,家庭成员在退出现有的家庭共济关系后可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17、问: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后,家庭成员可以直接拿主账户人的医保卡就医购药么?

答:不可以。家庭成员必须持本人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对参保人员通过虚构家庭成员关系等情形违规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停止相关当事人家庭共济待遇,追回使用的医保基金,并按照《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18、问:如家庭成员发生变化,主账户人没及时申请变更怎么办?

答: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因主账户人未及时申请变更引起的家庭共济资金损失的,由主账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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