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间进行调整,由原来的2022年6月30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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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2023年起,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结算年度统一调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2021年职工医保结算年度(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医保因结算年度调整,参保人员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不变,仍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2022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零星报销业务。上述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报销的,还可顺延至2023年12月31日,但相关医疗费用列入办理报销结付手续的年度累计。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不作年度限制,建议尽早办理报销手续,以免影响后续待遇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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