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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等内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依法管理、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称《电动车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全市区域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电动车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二、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人员应当模范佩戴头盔,单位加强内部管理。
三、使用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电动车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扣留车辆,并处以罚款。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电动自行车牌证作废。
五、本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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